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37號原告 鍾宏仁 被告興大學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所召開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提案討論之提案一之決議無效,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上開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