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 洪慧美 被告 劉東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110元(計算式:
參見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2筆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230㎡〉+〈630元/㎡×317㎡〉=912710元,及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原告請求返還房屋之現值為53400元,912710+53400=9661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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