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7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運
許宏欣鄭聖暉徐明群張智平林明宏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0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世運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宏欣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聖暉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明群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智平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明宏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世運僅因與告訴人間之工程款糾紛,未思妥慎處理,竟夥同許宏欣、鄭聖暉、徐明群、張智平、林明宏等5人恣意毀損告訴人工廠內之監視器、窗戶玻璃、牆壁、電風扇、微波爐等物,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意識,應予非難,兼衡其等素行、行為危害社會治安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毀損財物之種類、價值尚非甚鉅、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等犯後態度、告訴人不願與其等為調解(見偵查卷第58頁訊問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6人犯本罪所用之鋁棒6支,被告李世運於警詢中供稱已將6支鋁棒丟棄等語(見偵查卷第7頁調查筆錄),且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證上開物件仍屬存在或尚未滅失,又無證據足認該物係為義務沒收之物暨違禁物等性質,應不為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0721號被告李世運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宏欣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街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聖暉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明群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智平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明宏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運因與 林憲三 有工程款糾紛,心生不滿,竟夥同友人許宏欣、鄭聖暉、徐明群、張智平、林明宏於民國107年8月18日20時許,至林憲三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工廠,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各持鋁棒1支,毀損上址工廠內之監視器、窗戶玻璃、牆壁隔間、椅子、電風扇、微波爐等家具,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林憲三。
二、案經林憲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李世運、許宏欣、鄭聖暉、徐明群、張智平、林明宏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憲三於警詢時及偵訊中指證。
(三)蒐證照片10張及監視錄影畫面光碟片1片。
二、核被告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6人就上開毀損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檢察官林卓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