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建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萱 、 郭木全 、 黃玉賢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萱於民國110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時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9條規定,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應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惟聲請人提出之借據上僅有相對人之父親郭木全之簽名,查無其母親之簽名或印文。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簽立上開借款契約時,經相對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郭木全於上開借款契約記載為「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木全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聲請事項。
三、相對人黃玉賢於上開借款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玉賢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提出相對人郭木全、黃玉賢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