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被告 葉建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87,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