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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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德恒 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文雄
潘秋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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