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6號107年度附民字第57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6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8號107年度附民字第71號107年度附民字第72號107年度附民字第92號107年度附民字第239號107年度附民字第241號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伍芳宜
彭文君 黃俐雯 莊智涵 楊閔傑 洪源樹 邱澧椿 邱明秋 邱佳鈴 林日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被告 施凱倫
林華偉 王韻茹 許愷娗 上列被告施凱倫、林華偉、王韻茹、許愷娗因詐欺案件(106年度金訴字第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