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告 陳立翰 被告 王奕捷
陳若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
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被告陳若慧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已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辯論終結,惟原告陳立翰係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隔日即107年7月19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陳若慧、王奕捷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蓋有本院收狀時間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依據前引規定,其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