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原告 廖麗滿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訴外人 蔡寶鈴 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街○○○巷○○○○○○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惟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乃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對系爭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而系爭房屋之價值經鑑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7,459元,有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較諸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34萬7,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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