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06號原告 許正添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所為民國104年6月3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32-B0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不服,於104年7月6日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交字第162號受理後,目前尚繫屬於本院,尚未終結。茲原告復於104年8月26日就上開同一事件更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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