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9號原告 李幸娟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史豐瑞 、 史聰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0,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