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 慶睿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中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哲 律師被告 昭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儀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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