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22號原告 莊文秀 被告佑典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被告 廖慶霖
陳家瑩 陳韻如 鄭湘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5日所製作,分配期日107年9月28之分配表,其中表2、表4分配次序17、18、19、20所列被告鄭湘琪、陳家瑩、陳韻如、廖慶霖所分配之金額各新臺幣(下同)9,022,250元予以剔除,則原告原受分配之金額為25,164,416元,倘剔除被告上開分配金額,原告可受分配之金額為39,234,795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4,070,37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70,3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