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鄭江
鄭幸美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儒
張聰德 吳志成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葉俊榮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人 許文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瓊月
蔡宛蓉 鄧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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