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良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良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受刑人原已經法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茲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結果,仍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4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