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54號
原告 黃珮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如 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鐵窗回復原狀、給付垃圾清運費7,500元、電費12,000多元、水費2,000多元,然未於訴狀上表明其具體損失之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其損失之金額,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應繳納裁判費。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
(一)系爭房屋鐵窗回復原狀之估價單等證明文件。
(二)垃圾清運費用收據。
(三)原告係請求系爭房屋之何時期水、電費,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拍賣事件之資料,並說明原告係於何時拍賣取得、系爭房屋為被告損壞之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