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許瑞堯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1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投簡聲字第16號停止執行裁定,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1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28,327元為擔保後,於本院108年度投簡字第28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暫予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460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財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在案。茲因相對人已撤回前開強制執行之聲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函、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正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8年度投簡聲字第16號、108年度存字第318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4604號、108年度投簡字第289號卷宗審閱屬實。而聲請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送達,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