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珠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是否另成立犯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