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084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章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債權人主張因請求事項誤植,利息起算日應為95年6月2日而非94年6月2日,爰請求更正裁定等情,經核與卷內所示債權讓與聲明書內容相符,應屬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記載所致之錯誤。是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