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1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所為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九一七七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壹拾叁萬玖仟零玖拾元」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叁萬玖仟零玖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於96年2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記載,應更正為「於96年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