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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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廷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322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廷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廷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賴廷偉其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且果肇致車禍發生,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3228號被告賴廷偉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廷偉自民國103年5月18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許止,在臺中市中港路與文心路口旁某處,飲用啤酒4罐後,搭乘車輛至臺中市○○區○○路00號「18TC夜店」找尋友人,適員警 簡鑠儼 在該夜店前處理群眾糾紛打架事件,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小客車暫停在該夜店前路旁,因賴廷偉友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亦暫停在該夜店前路旁,簡鑠儼遂要求0351-L3號自小客車車主將該自用小客車駛離該處,賴廷偉明知其剛飲用酒類後不久,禁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不顧公眾交通運輸安全,仍然於同日凌晨3時24分許,代替其友人以倒車方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欲駛離該處,賴廷偉因不勝酒力致注意力及控制力降低,不慎於倒車之際撞擊上開公務小客車,遂向警方道歉,因賴廷偉渾身酒味,經警盤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廷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查獲現場照片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證據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檢察官吳宇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珊慧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