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94號原告 顏若菁 被告 周曼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吳家桐法官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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