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94號抗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抗告人聲請閱卷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再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