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吳海水 被告 吳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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