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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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2年4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05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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