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雲霖
呂麗美
一、債務人李雲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李雲霖、呂麗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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