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08號
原   告  楊紫雲
被   告  柯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15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
而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亦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揆諸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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