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行執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司行執字第36號債權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代表人 劉長宜 債務人經 增泰 上列當事人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明如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無實益,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安南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