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三)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三)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上更㈢字第233號上訴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謝清福 律師上訴人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剛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
陳信至 律師 馮達發 律師 林一德 律師
參加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律師
參加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7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清償債務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5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麟倫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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