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 許阿慶
許阿田 郭秀卿 羅心伶 章玉勳 周秀英 張錫津李貴雲 吳玉惠 陳鳳明 蔡明琦 辛秋惠 黃鍾秀 李明珠 謝勇俊 蔡孟勳 許厚進 許厚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鳳梨 被告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訴訟代理人 鄭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鵬勝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