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聲請人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行購買新臺幣二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玉山銀行五權分行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