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黃兆萱 被告 林灝埕 輔佐人 胡寶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4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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