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曾秀錦 被告 賴若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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