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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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煥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秀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341萬8,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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