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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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
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並命聲請人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函正本、退件
信封正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文件到院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