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勝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1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0年1月10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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