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3、5、6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5、6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所犯附表編號7、8、9、、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7、8、9、、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偽造文書、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7、8、9、、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3、5、6所示各罪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如附表編號7、
8、9、、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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