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