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6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洪豐田 │彰化銀行雙園分行│15,000元│96年3月5日│CG0000000│7│├──┼─────────┼────────┼─────────┼───────────┼────────┼────────────┤│002│洪豐田│彰化銀行雙園分行│15,000元│96年3月5日│CI0000000│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