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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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840號債權人 曾東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建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詹建良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因
台端於111年11月7日陳報狀所載內容,三張估價單未有債務人詹建良之簽收或名稱,有二張估價單上所載為今富工程,手機紀錄所顯示亦為今富工程)。
㈡確認債務人為「詹建良」?或為「今富工程有限公司,詹
建良僅為今富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