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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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曾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