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834號聲請人 龔維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附表一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1臺北市中山區榮星六3681991/2編號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陽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1278建號)127.33/21.91全部2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1279建號)127.33/21.9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