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55號聲請人 楊傑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銘涂立嫻涂孟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涂孟玉」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志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涂立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涂孟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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