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4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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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43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
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
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