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8月3日上午5時55分許,在台
北市○○區○○街1段28巷22號門口,徒手毆打原告,致原
告受有頭、頸部傷害,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及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0720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附卷可證,爰依民法第184、193、及195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共計新台幣629,615元及法定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
「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
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在刑事訴訟
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
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
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
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
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
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應不得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96年3月3日判決並於同年3月28
日送達原告在案,而原告係於本件判決後之96年3月6日向
本院刑事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於97年3月5日移送
本庭,又原告並未就前述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前述規
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