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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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1樓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85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