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楊久弘 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捌拾萬捌仟元,應徵聲請費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