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指定送相對人甲○○
3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文化自劃字第○九七○一六號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聲請人為公告新竹縣竹北市文化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於民國97年4月24日以文化自劃字第097016號函通知相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前往閱覽,並以掛號郵寄通知相對人,惟因無法送達,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上開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查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