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死亡前住彰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14號),本院北斗簡易庭認為不宜(97年度斗簡字第345號),簽移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4月2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作業選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