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訴字第1號
原 告 超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陳志峯 律師
林殷廷 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游士霈